《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及负面清单发布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能力及便利度,促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加快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加快打造引领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开展数据出境等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协会和其他组织等数据处理者。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底线。负面清单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和技术保障能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依法有序流动。

(二)需求正当必要。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活动时,应确保出境的数据只满足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少类型和数量的信息,不得损害相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分类分级管理。遵循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按照数据所属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负面清单中的数据,按照敏感程度可分为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适用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

(四)推动产业发展。充分考虑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实际需求和产业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场景化的数据分类清单,最大程度便利数据出境活动,促进跨境业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管理主体】

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数据局、自治区商务厅、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自贸办)负责统筹协调广西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相关工作,按职责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监管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国家安全厅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等工作,协助制定本行业领域负面清单,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检查工作。

第五条 【数据跨境流动协调工作小组】

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数据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自贸办、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国家安全厅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立广西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数据跨境流动协调工作小组)。

数据跨境流动协调工作小组综合协调解决数据出境相关重大问题,统筹制定广西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统筹分批次制定或更新各行业领域负面清单;服务指导数据出境,组织开展负面清单实施工作,推动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平台,为广西自贸试验区数据处理者提供出境数据类型研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数据合规综合服务;推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数据处理者】

数据处理者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

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出境安全负主体责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参考《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等国家标准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积极参与本行业领域负面清单制定工作。

数据处理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应按照数据跨境流动协调工作小组相关要求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并配合开展跟踪核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七条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遵循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数据分类管理: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要求,对数据实行先按行业领域分类、再按业务属性分类的管理模式。

   数据分级管理:按照《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分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3个级别。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八条【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指根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政策法规,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

广西自贸试验区可结合各行业领域特点、企业需求等因素制定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按照行业领域分批次制定。

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数据源头为政府部门采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且未获得授权使用的,不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涉及的行业领域中,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相关技术资料等数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的技术出口管理事项等数据出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正式发布的负面清单,广西自贸试验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负面清单制定及管理

第九条【负面清单制定】

负面清单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工作流程:

(一)需求调研。聚焦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和数据处理者实际需求,遴选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开展调研,从业务场景、类别、量级、字段等方面摸排掌握出境数据情况,作为负面清单制定依据。

(二)重要数据识别。在自治区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下,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重要数据识别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形成广西自贸试验区重要数据目录,并按程序向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开发布或已在行业内部发布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的,优先按照其规定识别重要数据;行业主管部门未明确判定标准的,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分类分级参考规则》识别重要数据。

(三)业务场景分析。结合调研结果及重要数据识别结果,选取数据出境需求迫切、流动频繁的业务场景,对数据出境的规模、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为风险可控的数据出境业务场景合理设置数据项及数据量级。

(四)论证与征求意见。邀请行业、法律、数据安全等领域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五)履行审批报备流程。负面清单应经自治区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数据局联合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负面清单内容】

负面清单应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需要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主要包括: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达到负面清单要求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

(二)需要通过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出境的数据清单,主要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达到负面清单要求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运行】

负面清单适用于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出境数据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行业领域的数据处理者。

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活动前,应当自主识别和认定出境数据类型、数量等,并对出境数据是否适用于负面清单进行研判。

出境数据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行业领域的,经研判,出境数据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需要按照负面清单要求,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出境数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数据处理者可自行向境外提供。

出境数据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行业领域的,按《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数据局、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国家安全厅会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活动的监督检查以及抽查,数据处理者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

数据处理者应建立数据安全应急预案,针对数据出境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及时停止数据出境活动。

第十四条【违规处置】

若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出境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可立即暂停或终止数据出境。数据处理者需继续开展数据出境的,应按照要求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违规追责】

数据处理者对自身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鼓励支持】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行业领域内的负面清单,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八条【办法解释及试行日期】

本办法由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数据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自贸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5.wps

转自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为:

http://qzftz.gxzf.gov.cn/zwgk/zcfg/myl/t252150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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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9-11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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